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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进一步满足农户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规定,结合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依照本办法组成联保小组,基层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第四条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第二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具有本地农业户口,常年在本地居住,具有固定住所;(三)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五)遵纪守法,诚实正直;(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七)具有贷款资金需求;(八)在贷款基层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第六条联保小组原则上应由从事不同行业且非直系亲属的成员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5户。第七条 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基层信用社提出申请,经当地基层信用社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基层信用社签署联保协议。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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