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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的实施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影响
我国民法体系统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的正式实施。它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影响,它不但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所有制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它的影响已触及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也必将对农村信用社传统的信贷业务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对比分析,揭示现阶段《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业务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利于更好地化解信贷风险,为农村信用社稳建发展服务。 一、《物权法》的实施将对信用社带来八大好处 (一)降低信用社和抵押人交易成本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让和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几十个部门,导致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繁琐、费用高、时间长。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将为当事人办理物权登记提供极大的便利,大大降低了抵押人和信用社的的交易成本。同时按照《物权法》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的规定,信用社还能方便查阅、复制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提高了担保财产的可靠性,降低了担保财产的抵押风险。 (二)创新信用社抵押贷款方式 相对于《担保法》,《物权法》扩大了担保财产的范围,如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还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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