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不可能终结强制拆迁

投稿人:book… 发布时间:2007/11/3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13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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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不可能终结强制拆迁  重新审视重庆“最牛的钉子户”一案,我们会发现此案一开始便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可能因为本案在《物权法》通过的第一时间出现在公众视野,人们对《物权法》保障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期望很高,才把拆迁问题的注意力转移到《物权法》讨论上。笔者也想从民法原理的角度就拆迁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越来越多的民法学者参与论战。梁慧星教授在物权法通过伊始就高兴地宣称:“《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中国人大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认为:“此案中开发商建设不属公共利益范畴,若《物权法》生效钉子户可胜诉”。当舆论普遍支持被差遣户被差遣户杨武一家时,3月23日的《东方早报》出现了不同的声音,《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表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江平教授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甚至有评论指出,“钉子户”有滥用权利之嫌。    江平教授是中国民法学界的泰斗,他的话不无道理。《物权法》作为民法体系的一部分,当然遵循民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基本原则,若诉讼在开发商和杨武一家间进行,尽管开发商财大气粗、可以运用的社会资源大于被拆迁户,但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依然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交易应该等价有偿,但也应该在自愿的前提下。现在的问题是,杨武作为被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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