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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如何规范“拆迁”
——对《物权法》草案有关拆迁规定的评析
●城市房地产拆迁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而解决拆迁问题首先要依靠法律规制。 ●实践中存在大量基于商业活动需要拆迁的情况,这种情况应当由相关利益主体按照民法有关平等、自愿、有偿、协商的原则来处理,如果物权法能够就此作出规定,将大大增强法的操作性和指引性。 《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十八条则规定:“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房地产拆迁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而解决拆迁问题首先要依靠法律规制。前些日子,向社会全文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对这一问题做了较明确的规定,物权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律,是本届人大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 综观这两条,体现了以下两点立法精神: 一是加强对私权的保护。在西方法治进程中,经历过一个私权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过程。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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