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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会资金管理规定
为加强工会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及省总工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一、现金管理1、单位必须建立现金收付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业务,保证做到现金日清月结、账款相符。2、根据实际核定本单位的库存现金(备用金)的限额,限额一旦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出现超存和坐支现象。3、单位如需开设两家银行账户以上的,只能在其中一家银行开设现金基本结算户支取现金。4、收入现金必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必须采取妥善的保存办法,以保证资金的安全。5、单位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控制现金结算。一般在1000元以上的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采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和互相借用现金。6、单位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收款不入账和私分公款的现象发生。二、银行账户管理1、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开立的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业务范围内资金的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2、严禁利用账户和各种收入款凭证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等不正当活动。3、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保证有足够资金的前提下方可签发支付凭证。 4、及时、正确地记载业务往来款项,重视与银行对账工作。对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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