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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范围和对象 1、养老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由单位和个人根据经济状况自愿参加,所缴保险金记入个人帐户,按城乡居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利息,归个人所有,不计征各种税、费。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或死亡后,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分次或一次支取。 2、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及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中央、省属驻烟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军队所属驻烟事业单位中非军籍工作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 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另行规定。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由人事部门管理工资的单位,可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1、缴纳标准。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个人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计划内临时工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代为扣缴;其他工作人员在国家或省实行养老保险金专项工资补贴之前,个人缴纳部分暂由单位代缴。 “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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