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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保障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坚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坚持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乡镇事业单位(不含乡镇卫生院、学校)及组织人事、劳动等主管部门办理了正式招收录用手续的在职职工(包括乡镇事业单位有招工、录干手续的分流人员)和退休人员。其中:乡镇文化服务中心、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农机管理服务中心、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等6个转制单位先启动养老保险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落实乡镇财政所(含经管站)、国土所、林业站、交管站等4个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维持原参保办法。
第四条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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