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投稿人:战斗… 发布时间:2006/7/30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17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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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及对象1、我县党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担负行政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2、上述单位中的全民(集体)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经人事、编制、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和提取标准1、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全额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列同级财政预算。经人事、编制、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列预算外或从单位包干经费结余中解决。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按差额补贴比例,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部分从自有资金中列支。经人事、编制、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在自有资金中解决。自收自支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在营业外或业务费用中支出。

2、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标准

养老保险基金总的提取率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5.5%。其中:

全额单位:同级财政负担24%,个人负担1.5%;

差额单位:同级财政负担14.4%,单位负担9.6%,个人负担1.5%;财政负担比例随政策变化而及时调整。自收自支单位:单位负担24.0%,个人负担1.5%;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与拨付办法1、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个人负担全额预算单位和差额预算单位应由同级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县财政局和各乡镇财政所列入当年预算,并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直接将本季度的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给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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