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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补贴发放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妇联组织维权职能,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加强人民调解与婚姻家庭纠纷的衔接,公正、及时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调解经费的适用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在办理案件工作中,根据纠纷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社会影响大小、调解办案效率效果、协议履行情况,采取以案定补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办案补贴。
(2)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是经婚调委根据需要聘任的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
二、调解经费的实施标准
(1)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按照法定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行使人民调解的权利和义务,统一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因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扶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财产纠纷,其他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民间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能即时达成和解协议的,给予适当办案补贴。
(2)对于调解纠纷不成功的案件,可以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引导其通过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市婚调委会调处但未成功的,每件按调解成功补贴标准的一半进行补贴奖励。
三、经费管理要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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