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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优势,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应坚持“以人为本”、“调解优先”的方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协作联动、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二条 成立xx街道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具体负责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9人,调委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妇联主席刘媛媛担任。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主要由律师、妇女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婚姻家庭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人员担任,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男性成员。
第四条调解员聘任程序。调解员由调委会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其选聘、培训、考核办法由调委会制定。
第五条调解员任职条件。调解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并有一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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