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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关负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各部门、各单位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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