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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季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掌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各有关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季报内容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发。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季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 季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变动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举报投诉处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季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季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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