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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县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邮箱,监督电话并向群众公布。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组织。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监督组织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应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将查处结果存档和书面答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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