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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交通安全管理失职行为问责追究制度
根据xx铁路局安全监察室xx号文件《关于印发推进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细化措施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我段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便于实施对各级干部交通安全管理失职行为的问责追究,结合我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交通安全管理失职行为及责任追究范围
失职是指未尽到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由于干部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职责范围内发现掌握的问题,而未能及时发现、掌握或底数不清,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于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或解决不力;对于管内交通安全管理失控,造成责任事故或未能预防事故的发生以及交通违法行为超标,产生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均属失职,应当追究有关干部的责任。
失职行为责任追究范围是: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失职责任的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二、对失职人员的处理规定
1.对造成甲方责任交通事故以及交通违法行为超标的直接管理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对造成甲方责任交通死亡事故的直接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3.对造成甲方责任重大交通死亡事故的直接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对于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4.对造成甲方责任特大交通死亡事故的直接管理人员给予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对于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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