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xx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xx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xx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畅通人才流动渠道,规范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范围是:全县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担任乡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七级管理岗位及以下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人员调配坚持“公开考调为主、严格条件商调为辅”。
第三条调配人员应符合国家、省调动有关政策,试用期(含任职试用期)未满的、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岗位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人员一律不予调配。
第二章调配原则
第四条坚持空编空岗、审批前置原则。将编制审批作为调配工作人员的前置程序,严禁超编超职数调入人员。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建立以公开考调为主,严格条件商调为辅的机制,除部分专业性较强、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等职位外,一般采取公开考调方式进行。
第六条坚持优化结构、人事相宜原则。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岗位职责、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因素,科学合理提出调配计划,严禁因人设岗。
第七条坚持流动合理、从严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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