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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报告的对象: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2、报告的主要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情况;
(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5)本人因公出国(境)考察、参观、学习、工作的表现情况和因私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6)本人在外单位应聘、兼职或参与经济活动及领取报酬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组织上需要了解或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部长办公会议负责受理部领导和部内其他干部的报告。
4、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5、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7、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宣传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干部职工考核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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