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某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树立行政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行政管理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办理时限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规定办理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合理确定和承诺办理时限。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第五条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和监督电话,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机关(监察局或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批准。经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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