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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铁程纪[2001]5号文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三条案件审理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第四条对调查终结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处理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审理的案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小组审理。第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第六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亲友,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调查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必须经过批准,未经过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第七条受理范围1.本级纪委立案检查并决定处理的案件和应呈报本级党委或上级组织审批的案件;2.下级纪委或党委呈报的需由本级纪委或党委批准的案件;3.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4.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5.不服本级和下一级党组织党纪处分而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案件;6.本级党委、纪委负责人及上级组织交办的案件。第八条受理案件应具备的材料1.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2)立案呈报报告及立案依据(立案决定书、初核报告、举报材料);(3)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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