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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调研报告
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全面启动。按照国家要求,xx省已于2013年年底完成了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结合分类工作实际,笔者通过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问题予以探讨。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类型
从本源意义上说,事业单位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并不应该承担有关行政职能,但是基于现实工作需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承担着行政职能。按照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同依据,可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1.职权性事业单位,即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应当作为行政机构,其上级部门也是行政机构,但因受本级行政机构数额和行政编制数量的限制,被列为事业单位,我们俗称为“事业局”,如有些地方的知识产权局、测绘局。
2.授权性事业单位,根据《指导意见》指的是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我们对授权性事业单位的认定,主要是进行三个层次的判断,一是承担的职能是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三是授权明确指向了事业单位。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指导意见》将其确定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排除在外。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也就是说除此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授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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