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和计算

投稿人:注目… 发布时间:2006/4/17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30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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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和计算  

司法机关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时,涉及到对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及其数额较大的理解与计算问题。需要明确的问题包括如何认定销售金额的范围,如何确定销售金额的计算标准,以及对于没有销售的商品能否按照未遂处理等。在讨论过程中,对这些问题也颇有争议。我们认为,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应当明确以下问题:  1.关于销售。销售主要表现为以批发或零售的形式在市场上出卖假冒商品。同时,采用抵债或者通过货物交换等形式变相出卖假冒商品,数额较大的,也应当认定为销售。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单位或个人使用为目的而购买超过法定数额的假冒商品的,或者用于赠送他人的,不属于销售。这与国外有些国家的规定是不同的。除非出现了先买后卖的情况,如行为人购买时不以销售为目的,但后来发现有利可图或者其他原因转而销售,数额较大的,应当视为销售。  2.关于销售金额。销售金额,顾名思义是指行为人出于营利目的而销售的假冒商品的货币数额,包括销售假冒商品后已经得到的和应当得到的全部违法收入。所谓应当得到的,是指假冒商品已经卖出去或者交付运输,但是行为人尚未收到货款或货款已经成为行为人的债权等情况。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预收货款后但假货还没有发出去的,也应当据此认定销售金额。  3.关于销售金额的计算。对销售金额的计算,应当按照上述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进行。对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金额,按照实际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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