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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执法论文--避免对人性化执法的误解和误用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优化经济环境的政策的出台和行风评议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不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台了一些称之为“人性化”的措施或者说“优惠”政策,借此塑造执法机关形象,以此获得行风评议的好名声。其中有的由于对“人性化”还存在一些误解和误用,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威严,模糊了合法和违法的界限。一是将人性化执法曲解为人情化执法。人性化执法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明文规定。由于社会情况的复杂多样,立法过程中必然为执法者预留能动发挥的空间,在我们这个当今仍然“人情浓厚”的社会氛围里,就应防止一些人以人性化执法为名,行人情化执法之实。对有关系的、熟悉的、亲朋好友等违法人员借人性化执法之名,降低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甚至免于法律处罚,这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性化执法。二是将人性化执法变质为软弱化执法。人性化执法不是向当事人让步或妥协,也不是对各种经济违法行为的放纵和宽容,它不能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弱化执法职能和执法力度,将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混同于技术监督具体事务的服务。人性化执法只是执法态度、执法方式的变化,目的是杜绝那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暴力执法、无序执法和随着执法,法律法规对于质监部门打击违法行为的本质没有变。不能以为强调人性化执法,执法人员就可以对违法行为迁就忍让,这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三是将人性化执法误解为法外施恩。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已授权必须为。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无原则迁就,无止境放宽,也不意味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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