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doc 9)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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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法监发〖2003〗5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现将《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 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 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 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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