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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招标拍卖制度
为实施《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旌德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招标、拍卖及挂牌出让矿业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三)开采规模在规定的下限以上,并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四)矿业权属无争议;(五)与矿业权相关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土地、林木、道路等问题得到妥善处置。二、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探矿权出让期限最长为3年,采矿权出让期限不超过3年,出让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重新进行矿业权评估确认,按规定缴纳矿业权价款。三、矿业权招标、拍卖出让的基本程序:(一)发布招标、拍卖公告;(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提交竞买申请资料,领取有关文件;(三)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预审,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四)展示招标拍卖标的;(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招标拍卖;(六)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四、矿业权受让人按照矿业权评估确认的价值缴纳矿业价款,采矿权价款应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限的二分之一,且首次缴纳的价款不得少于应缴总价款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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