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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二、检举和控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可采取书信、上访、电话等形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并明确专人负责接待处理群众举报事项。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等基本情况予以保密。
四、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向违法行为案发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举报内容应实事求是。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奖励。
五、信访工作人员对举报事项应认真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不得私自隐瞒举报事项。
六、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按信访有关规定办理。经初步调查确属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移送监察机构立案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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