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市民政局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常政发[2002]112号《常州市市级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改进工作方式、工作方法,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处室各负其责,实行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行政效能建设情况是考核其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必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坚持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奖惩相结合,依法行政与制度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效能建设内容
第六条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的原则,从机关的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出发,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责任制、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观念,当好人民公仆。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依法行政。通过各种为民服务形式和便民措施,努力让基层和广大群众满意。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要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勤政务实的精神,正确、全面、高效地履行职责,完成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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