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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法庭庭审活动结束后,审判长在就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时,同案的嫌疑人家属提供了一个线索,即该案中的被告人张某某曾在2006年被判处刑罚,后来和其子一起从南京释放回家。虽然是一句不经意的话语,但在承办法官的心中泛起了怀疑,因为这一细节很有可能事关被告人张某某是否构成累犯,直接决定能否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依据。为此在中午下班后,合议庭的承办法官及时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取得联系,请求他们查明被告人的前科情况,经上网查阅,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于2008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减刑,但其他的证据就查不到详细了。后经档案室的工作人员的详细查询,翻阅卷宗,终于在法院的卷宗内发现一份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南京市中级法院减刑一年的刑事裁定书,2008年7月被释放。查明事实后,合议庭再次开庭,就被告人的前科证据进行了质证,终于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作出了两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同案犯对法院的公正裁决也心服口服,司法判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档案工作看似琐碎,但正是由于她们的辛勤和耐心细致,使一宗宗案件的证据和材料都得到及时妥当的收藏,耐心和细致编织了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
2012年“五一”假期刚过,我市一名退休干部刘某某高兴地来到xx法院档案室,感激地说:“谢谢法院档案室保存了我二十多年前的离婚判决书,否则我再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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