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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睢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依法需要对征收补偿方案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听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可以委托本级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听证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五条听证参与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被征收人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和公众代表。
第六条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三人以上(含本数)单数成员组成、记录员,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由组织听证机构指定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日期,签发听证公告或听证通知书;
(二)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三)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被征收人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二)可委托1至2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三)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质疑,要求作出解释并质证的权利;
(四)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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