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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在《人民法院报》上看到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一文,指出,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指导思想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增强五个方面的执法司法能力的要求,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以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为基础,以建设素质法官队伍为保证,全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从中不难看出今后一段时期,我们法院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及指导思想,即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这也是几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吧。因此,我认为,中国司法改革,尤其是法院改革的问题和出入在于――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权威的高低与民众对司法界信任度的大小有莫大的关联,这种信任反映在对法官群体的尊重、对法院裁判的服从和公民知法守法的意识上。执行难、集体上访、严重抗法甚至对法官进行人身伤害等等事件的发生,多多少少表明司法权威的缺失和亟待恢复。许多当事人往往在打官司前不是请律师赵证据,而是热衷于托熟人靠朋友,千方百计与法官套交情。一旦败诉,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上诉或服判执行,而是疑心对方与法官有某种关系或对方有某种“后台”。所有这些都说明,民众对法官、法院的信任程度尚未达到我们所希望的程度。一直以来,在我们法院系统进行了许多尝试: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裁判文书改革以及法官选任统一司法考试……所有这些几乎都旨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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