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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沈供暖【2003】17号文件和沈供热【2009】12号文件规定,供热单位“应依法向单位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个人追缴,该项费用属企业负债”。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企业拖欠采暖费,出现了个别供热单位拒不供热,或办理房产过户时因政策原因房产部门拒绝办理等情况,造成个人替企业先行垫付采暖费,才能享受供热或办理房产过户。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导致了下面一起信访案件的发生。
【案由】沈阳某公司于2006年实施改制,公司改制前有多名职工在出售自有住房时替企业垫付了采暖费,共计8万余元,在财政审计资金时,因企业负债不能纳入内债,所以对多名职工垫付的采暖费未予核准。为了维护职工利益,该群体开始不断上访。由于采暖费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2010年1月起,该群体上访更加频繁,上访人的。
【解决过程】针对此案,专门成立了5人调查组,研究解决该信访事项。调查组查阅了相关审计报告,调取了沈阳某公司收取的采暖费收据、房产证等凭据进行核实,确认这些职工垫付的采暖费为企业陈欠的事实。随着时间的推移,该群体的上访行为引起了个别媒体的关注,为了防止个别媒体报导不实新闻造成负面影响,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市里多个部门多次召开研讨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最终决定特事特办,本着维护稳定和保障民生的原则,圆满化解了持续近5年的群体性信访案件。
【启示】老百姓的事比天大,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难是根本,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才能做好信访工作,公平、公正的处理问题,踏踏实实的做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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