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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奖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调动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建功立业。根据《xx市机关奖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领导分工和各科室的工作职能,每年初制定尽可能量化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便于年终进行考核评议和表彰,本单位自筹奖励基金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奖励基金可以由以下各项组成,即从每人每年的奖金中按100元暂扣,机关行政经费节余的可用部分,上级颁发的奖金等。按工作成绩大小分别给予奖励,严禁平分奖金,逐步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机关管理机制。
第二条参加全市“贡献杯、公仆杯、开放杯”评选活动,对获取金、银、铜杯奖,按《xx市奖惩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设立业务工作单项奖。凡各部门业务工作受到国家xx局(所)表彰的,奖该科室1000元;凡受到省人事厅、xx局联合表彰的,奖该科室1000元;凡受到省xx局(所)表彰的,奖励该科室500元;凡受到市人事局、xx局联合表彰的,奖励该科室500元;凡受到市xx局(所)表彰的,奖励该科室300元;凡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奖励该科室300元;凡受到市有关部门表彰的,奖励该科室100元。
个人受到国家xx局(所)表彰的奖励800元;受到省人事厅、xx局联合表彰的奖励800元;受到省xx局(所)表彰的奖励300元;受到x市人事局、xx局联合表彰的奖励300元;受到x市xx局(所)表彰的奖励100元;凡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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