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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有企业改革验收工作办法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革质量,加快国企改革步伐,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验收依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和县政府批复企业的改制方案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二、验收标准(一)企业性质变更1、改制企业是否按县政府批准改制方案中批复的改制形式实施改制。2、破产解散企业的印章、财务档案等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保存,原企业是否在工商部门注消。3、实行民营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民营公司是否按《公司法》规范组建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是否明确企业年度考核主要经济指标。(二)职工安置1、改制方案是否按程序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同意,同意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2、是否按企业有效资产合理设置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职工补偿金是否发放到位,以资产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是否履行资产变更手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3、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是否超过县上规定的上限。4、职工的养老统筹费是否足额补缴,伤残、遗属及离退休等人员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补偿。5、职工与原企业是否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书),合同上是否使用县上统一的规范文本。(三)资产处置1、改制企业产权清晰,属于企业的资产是否全部登记鉴定;资产评估是否合理,国有资产是否有流失现象。2、企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置。3、资产处置后,资金支出情况是否合理;涉及的相关税费是否交纳或履行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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