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投稿人:cqy8… 发布时间:2011/6/6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34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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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从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机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其中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由于我国确立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在司法实务中,国家赔偿特别是刑事赔偿工作存在不少问题,使请求人难以得到赔偿,一部分人甚至因此对国家赔偿制度产生怀疑。因此,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我国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当务之急。笔者就国家赔偿中刑事赔偿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行完善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刑事赔偿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在实施过程中它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刑事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有违现代法治要求的公正、回避、监督原则。在实践中表明,让赔偿义务机关主动承认并纠正自己的错误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司法赔偿,由于对确认主体的设定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出于维护国家机关执法形象、部门荣誉、个人利益的考虑,赔偿义务机关常常对赔偿请求人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逾期不予确认。即便受理了,在审查过程中,也有违回避原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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