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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从近几年《国家赔偿法》实施的情况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已暴露出诸多缺憾和问题。下面谈谈我对此法的看法:
一、职务违法行为的“确认”问题
职务违法原则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职务违法行为”成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职务行为和违法行为。在理论界,对如何界定职务行为、违法行为,争议颇多,《国家赔偿法》中对此未作立法解释。因此,实践中正确判别“职务违法行为”本就是一个技术难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该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的前提是,其职务违法行为业经“依法确认”,未经“确认”,请求人则无法获得赔偿。在实践中,部分职务违法行为是由一定的司法程序予以纠正或者直接由法院司法审查,可以顺利解决“确认”问题。手续完备的错羁、错判等,受害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法律文书(如释放证明、不起诉决定、生效的无罪判决、再审无罪判决等,这些法律文书便成为“确认”的文书。部分行政赔偿的受害人,如果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赔偿请求,那么,随着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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