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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和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农村土地流转主体利益,根据《xx市2010—2012年农村土地流转三年行动方案》(平政发〔2010〕49号),设立市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以下简称风险保障金)。为规范风险保障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风险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土地由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二)集中连片100亩(含)以上;(三)流转期限5年(含)以上;(四)流转合同经市、镇(街道)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共同鉴证。第四条风险保障金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土地流转风险补助资金、村土地流转风险准备金和业主土地流转保证金组成。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土地流转风险补助资金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上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每亩100元标准提取,列入市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农业发展资金专项。村土地流转风险准备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市财政土地流转补助资金50%标准提取。业主土地流转保证金由经营业主按不少于每亩300元的标准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第五条风险保障金用于土地流转风险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专款专用。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土地流转风险补助资金和业主土地流转保证金由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实行专户管理;村土地流转风险准备金由村实行专项核算,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第六条风险保障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风险保障金主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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