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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入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第三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具体实施机关为市农业经济局,受理机构为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第四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除通过转让、互换流转土地外,其他形式的流转不改变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第五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流入土地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登记。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除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第六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由申请人自愿向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核定流入主体的经营权限,核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第七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与拟登记土地的流出方核对,其中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需进行公示;(五)记载于土地流转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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