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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落到实处,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督办,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对交由县国土资源局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督促办理的行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承办单位的督办机构,市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处是督办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市局交由县国土资源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或函告承办单位,同时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一般案件的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复杂案件的办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通知后,必须在交办规定的时间内,按交办单位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第五条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办结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办理期满5天前书面向交办单位说明案件的办理情况,说明延期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经交办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延期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六条承办单位在交办规定时限内既不报告办理结果也不说明办理进展情况和提出延期办理申请的,交办单位应及时向承办单位发出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结。在督办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办结的,由督办机关对承办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依照法律规定,承办单位应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督办机关可责令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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