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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事项会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项会审,必须遵循依法、依序、公平、公正、快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下列重大行政事项须进行会审:
(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土地开发、垦复、整理、置换项目立项报批。
(四)建设用地(包括土地征收、征用、农(居)民建房用地和临时用地)审核审批。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格备案审核。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方案审核。
(七)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让、出租、抵押需要会审的项目。
(九)涉及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影响较大的国土资源案件的处理。
(十)矿产资源预申请、采矿权设立、转让、延续、注销许可审查。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会审的事项或局领导指示会审的事项。
第四条会审人员组成及审查内容。会审由局长、分管局长主办业务处室以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各分局负责人组成。
(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
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订和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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