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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权力公开监督员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更好地促进反腐倡廉和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根据省、市有关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一、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机关效能建设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员40名担任监督员,对全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机关效能建设两项工作同时进行监督。被聘请的行政权力公开暨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由区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机关效能建设联席会议颁发监督证,持证实施监督。监督员须服从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开办)和机关效能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简称区效能办)的工作安排,遇有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二、区属各部门、各单位须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配合监督员的工作。对故意回避监督员的监督、阻挠干涉监督员开展工作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三、行政权力公开暨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热心民主监督,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素质。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精力从事监督员工作。3、熟悉机关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4、监督意识较强,善于了解和收集社会各界对行政权力公开、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5、坚持原则、敢于直言、客观公正、依法办事。6、能够按时参加区行政权力公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各项活动。四、监督员职责1、熟悉了解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掌握开展监督的工作方法。2、反映、转递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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