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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新《消防法》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公安派出所处于公安机关最基层,与辖区的各个企业、单位都有广泛的接触,拥有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一方面弥补了公安消防机构监督警力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拓展消防监督渠道,改善“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现状,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新《消防法》实施后,从法律上赋予了派出所一定的消防工作职责。以##省##市各地区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现状,结合新《消防法》的实施,对加强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提出自己一些意见。
一、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1、责任不明确,权限未下放,消防监督执法难度大。2009年5月1日新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其中“应当”和“可以”的区别说明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然没有明确,对于派出所缺少可行性的法律依据支持。
2、警力不足,任务繁重,制约了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以遵义市为例,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一般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绝大多数未设专职消防民警,造成分管领导同时又是具体负责人,而分管领导除消防工作外,大多又同时承担政治、内保、政保、后勤、治安等其它工作,难以把精力集中在消防工作上。
3、业务不精,无法充分发挥消防监督职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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