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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基层价格工作职能调研报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基层物价部门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国家计委汪洋同志曾经把新时期价格工作的职能,形象地比喻为“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这的确是对价格工作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作为基层价格部门,其工作职能应该主要定位在当好裁判,搞好服务上,要紧紧围绕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这个主题,发挥好我们的职能作用,真正做到安民生、保改革、促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的价格服务环境。
一、深刻理解基层价格工作职能作用
要发挥好基层价格工作职能作用,首先我们要真正弄清楚“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涵义。所谓“定规则”就是抓管理,包括研究制定各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各项价格政策,制定各种价格、服务收费的行为规范。所谓“当裁判”就是对价格违法行为案件依法做出处理的决定(这是《价格法》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市场价格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是物价部门具有价格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所谓“搞服务”就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了价格事业从事的工作,就是借助于一定的工作平台,开展的面向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一系列价格服务活动,包括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信息咨询、价格认证等工作。
应该说,“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当裁判”以“定规则”为前提,“定规则”以“当裁判”为保障,“定规则、当裁判”都是以“搞服务”为目的。“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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