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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为了加强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全面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二、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出现繁体字、异体字和错别字。公文印发前,必须进行三次校对,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三、在日常工作中用字规范,单位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宣传栏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和错别字。四、在主办的政府网站上用字规范,不出现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五、把普通话作为公务用语,在公务活动中坚持使用普通话。六、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公务员要求,未达到标准的人员必须继续参加普通话培训与测试。七、将普通话水平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核的主要内容,对未达标人员不得录用。八、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创建的内容,提高机关工作人员规范用语、用字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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