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08/3/9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15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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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我省农村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3、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4、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独生子女在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发生意外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6、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后,夫妻双方未生育或未领养子女。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独生子女已婚或年满30周岁或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伤残死亡的不予补助。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或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二、扶助标准对独生子女死亡的扶助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伤残的扶助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三、扶助对象确认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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