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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诈骗、浪费等损失; 4、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力、效率低下,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擅离岗位,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6、其他失职行为。 (三)对失职行为的追究及处理 1、机关工作人员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或情节轻微的,应给予诫勉教育。 2、机关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损失的,造成群众上访、越级上访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和《赣州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力,处置不当,造成行为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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