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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管理文件事故损失个人赔偿规定
1、目的:明确各类事故损失的个人赔偿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质量事故、设备(含量仪)事故、安全事故以及刀具、工装、检具等设施的非正常损坏事故的个人赔偿处理。
3、事故损失的界定
事故损失以直接经济损失计算,主要内容含但不限于废品损失、返修费、重置费、降级使用费、医疗费用以及主机厂考核等,对于难以精确计算或损失在2000元及以上的事故损失由运行管理部牵头,组织审核中心、技术中心、责任部门共同确定。
4、个人赔偿额度的确定
部门、实业部、分厂根据事故损失、事故性质确定责任分摊比例和当事人赔偿额度报运行管理部。
5、个人赔偿原则
5.1起到惩戒、教育的作用;
5.2考虑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
6、个人赔偿规定
6.1个人赔偿分无条件赔偿和约定赔偿两种。
6.2无条件赔偿为直接从责任者工资中扣除的部分,金额达800元及以上的经个人申请、部门批准后可分2~3个月扣完。
6.3约定赔偿为根据责任者后续工作表现确定是否赔偿的部分,约定期按500元/月的约定赔偿额度确定,约定期内考核条件为:无成批质量事故、设备事故、安全事故和严重违反厂规厂纪现象。若满足条件则该月的约定赔偿可予免赔,否则该月约定赔偿转为无条件赔偿。
6.4个人赔偿比例
个人赔偿总额p(元)无条件赔偿额度(元)约定赔偿额度(元)p≤500p×100%0501~1000(p-500)×80%+500(p-500)×20%1001~1500(p-1000)×60%+900(p-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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