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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业服务操作统一规程
前言本标准为解决江西省美容美(理)发业服务操作无统一规程可依的状况,结合江西省美容美(理)发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制定。本标准从实现美容美(理)发业服务操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美容美(理)发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提出了美容美(理)发服务操作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本标准由江西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国内行业管理办公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汝兴万家明夏敏金南根。美容美发服务操作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美容(生活美容)美(理)发服务操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有关医疗美容的服务操作按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内各种经济性质的专业美容美(理)发公司、店、厅、馆、室、廊、屋。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sb/t10270-1996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美(理)发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剪修、制作发型,提供肩部以上按摩及其相关服务。[sb/t10270-1996中3.1]3.2 美容根据宾客的面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多种美容技术、器械和化妆品,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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