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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业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
目次前言ii1范围12定义13服务操作要求14照相器材服务25质量要求26质量管理37质量监督4前言本标准由江西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新明、李青华、万家明、夏敏、黎勤。本标准委托江西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照相业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照相业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成份的专业摄影、彩扩和照相器材店。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照相企业共分为照相馆、彩扩店、照相器材店三大类。2.1 照相馆运用照相机、感光材料、灯光设备和造型技艺,在室内外拍摄人物及风光静物影像或兼营冲卷、扩印彩色照片的企业。2.2 彩扩店运用彩照扩印设备、彩色相纸、冲洗药液等从事冲卷、扩印彩色照片的企业。2.3 照相器材店从事照相器材、摄像器材等商品的销售及售后维修的企业。3 服务操作要求3.1 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真实明确的答复。3.2 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的自愿选择权。3.3 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按下列程序操作:3.3.1 认真听取消费者对照相馆服务的具体要求,为消费者提供符合自身服务能力和工艺水平的样片,说明所使用的感光材料的品牌和质地,相片生产周期和价格。3.3.2 按消费者的要求,确定所照相片的规格尺寸和拍摄的具体方法。3.3.3 对需提供冲扩、放大、翻拍、着色服务的,应对底片或相片质量、外观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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