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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电力公司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建始县电力公司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企业与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为广大职工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恩施自治州单位住房管理办法》、《恩施自治州房改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建始县公有住宅售后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建始县电力公司的物业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公司对系统内各大院(包括各二级单位)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消防、治安、环境卫生等项目的使用、维护、修缮和调配等的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指公司系统各大院(包括各二级单位,下同)房改住房、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未出售的产权归公司所有的公有住房、用于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生产经营、员工活动的各类房产。第三条公司系统各大院的住房无论是否取得完全的产权,都属于电力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后勤保障设施,包含企业的多项福利措施,不是建始县电力公司系统的职工住户不得享受电力企业为其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第四条公司负责对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进行修缮管理,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由房屋业主自行负责,费用自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共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共用设施:是指共用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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