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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保障全县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管理办法》(渝办发〔2004〕36号)和《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指导方案(试行)》(渝农合办〔2006〕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指符合住院指征的疾病和大额医疗费用的疾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二)大小兼顾,补偿适度;互助共济,公平公开。
(三)优质服务,经济便捷;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凡我县辖区的农村户籍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簿人数为准)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等义务后,享受规定的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丰都县行政区域内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和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与服务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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