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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工作奖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更好地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在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区、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对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奖励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二)驻内江的部、省属单位;(三)上述单位在岗的档案工作人员及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四)向国家捐赠档案的个人;(五)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等级标准
第四条奖励分为市政府奖励和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奖励两个档次,每个档次分别设立“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两种奖励。第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市政府给予奖励:(一)档案收集、征集工作的理论研究,有新的发现和新的突破,获省档案科技进行奖二等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对档案的收集、征集工作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采取科学地收集、征集方法,形成合现的、具有地方或部门特色的档案馆、室结构,馆、室藏优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二)档案整理工作的理论研究,取得重大突破,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对档案整理工作有重大指导作用的。档案的具体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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