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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推动省委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严格全县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监督管理,努力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和《中共滨海县委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纪委监委组织实施,监督对象是镇(区、街道)和县直单位(部门)及其党政领导班子与班子成员,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管;坚持人、事同步监管,实现事项办理和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坚持注重日常监管,实行监管常态化;坚持权责一致,强化问责追究。
第四条各镇(区、街道)和县直单位(部门)“一把手”要带头组织学习教育,及时掌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各项规定。要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干部理论学习和反腐倡廉教育之中,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教育。
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确保在宪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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